社會企業來自於19 世紀歐洲社會慈善的概念,直至1970 年代左右再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十五個會員國提出發展的新概念,強調從社會經濟著手促進社會凝聚、公平及個體間的合作來維持經濟(OECD,1999)。
另外,也與1970年代微型信貸模式的創立有關。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回到祖國工作的他,參訪孟加拉一個鄉村時,發現有42名婦女的生活受困,因為沒有錢償還高利貸借款,便成立了提供窮人小額貸款的格拉明銀行(Grameen Bank),至今已提供超過美金五十億元的貸款給孟加拉人,此微型信貸的創新模式也成為社會企業概念的先驅。
「企業主要的社會目標,其盈餘用於主要的業務或於社區再投資用,並非為股東及擁有者獲取利潤最大化為目的。」辯論真正定義的說法有很多,但概括而言,社會企業是一個組織,並具有以下特徵:
產品和服務是社會目標
獲利(確定是賺錢的)
大部分的利潤用於社會和環境目標
這可能意味著他們的利潤投資是讓環境受益的,運作的方式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壞地球,並確保企業創造了新的機會給予人群透過他們的工作或服務。這些可以概括為三:人、地球、利潤。
社會企業是在歐洲增長最快的商業形式,它:
處理社會和環境問題
提升了企業社會責任
改善公共服務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形式
提供了一個高層次的接觸與使用者
使用創新方法嘗試解決已存在的問題
鼓勵一些弱勢族群(如婦女,青年和罪犯)
(from: http://www.setoolbelt.org/)
早在「社會企業」一詞出現之前,非營利組織便已藉由商業模式的運用,實現組織宗旨及願景、甚或開創財源。社會企業具有五種特徵:
擬定可以創造社會價值的使命與目標。
尋求創業機會以實踐社會公益使命。
不斷創新、學習與調適。
創新與槓桿使用有限資源。
展現對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及成果要求的責信度。
簡單來說,社會企業的營運財務來自於自體販售的服務或產品,而這些服務或產品並非是營利導向,而是具有社會使命的價值。(Dees, J.G.,2001)
Grameen bank,亦稱為鄉村銀行、窮人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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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主義的社會體制對滿足人民生活需求,主要依賴政府公部門的公共資源分配運用及企業私領域的自有財產經濟化利用,經由市場交易機制互通有無;政府的功能在於規劃社會共有之資源,然而,政府服務無法有效的製造與傳送,以及彈性調整對個別化需求的服務,不能如同私部門的商業機制較易掌握顧客需求,再有效地轉換資源及提供服務,即是公部門容易發生「政府失靈」的現象。
政府服務不及之處,社會本寄望擁有旺盛經濟企圖的企業可以彌補政府公共作為的疏漏無力,但是企業本質是:以獲利為目標、以競爭為手段並以資源最大使用效率為標準,往往因為聚焦於利益的思維,決策較乏社會公益精神,忽視弱勢族群的需求。換言之,企業部門受制於市場運作法則,常易產生「市場失靈」的困境(Hansmann;2003;轉引自胡哲生、陳志遠,2009)。
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的空白之處,就再退而尋求擁有公共服務意願、又無政府體制牽絆的非營利組織(簡稱NPO),NPO依據特定的社會服務理念提供對特定事務或社群之公益服務;然而,此類組織因為缺乏政府的公共資源,又不從事企業的牟利行為,因此必須依賴政府的補助或私部門的募款推動服務事務,在無力自給自足的情況下,非常容易受到經濟景氣對募款的影響,會逐漸的呈現「志願失靈」現象(Salamon,1990;轉引自胡哲生、陳志遠,2009)。
為確保社會需求有最大的服務內涵,以政府、企業及NPO作為傳送社會服務的傳統觀念已不符社會現狀,但是基本上仍然希望藉由最接近社會生活的機構,尤以企業部門與社會部門的融合,所產生之新型態的混合式組織-即「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 」,被視為未來長期而穩定解決社會問題的新體制;社會企業主要係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OECD)十五個會員國所發展出的新概念。OECD 出版之《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 1999)指出,社會企業係指任何可以產生公共利益的私人活動,具有企業精神策略,以達成特定經濟與社會效益,而非以利潤極大化為主要目標。
從美國及歐洲社會企業發展趨勢可以發現,社會企業主要可以歸納為兩大運作機制,一為遵循市場導向運作模式,如興起於美國的「非營利創業」及「社會投資」策略,及英國的「社會創新」策略;二為依循社會經濟運作模式,如歐盟各國所採取的「工作整合」策略。
就社會企業的治理模式而言,「非營利創業」是為解決財政缺口,例如庇護工廠不一定是社會企業,而可能只是 NPO 的附屬機構;另一方面,「社會投資」是一種新型態的企業社會責任展現,但其與傳統企業慈善有何差異?(如企業捐贈與企業型基金會),關鍵在於社會企業偏重「公益創投」,其背景在於給魚(傳統)不如給釣竿(社會企業),強調永續發展,但此種趨勢與經濟壓力有關,許多企業無法持續扮演贊助者角色;「工作整合」關鍵在於釐清社會經濟與社會企業的差異。而「社會創新」乃是第三條路思潮下的重要產物,政府政策則扮演重要的啟動者角色。
歐洲社會企業的多元利害關係人途徑造成極高的治理成本,故其對策則必須強化利害關係人參與決策過程的意願,另,建立社會資本也是重要策略(Borzaga & Defourny, 2001: 363; Borzaga & Solari, 2001: 342-43;轉引自鄭勝分,2007)。
企業社會責任開始受到重視,源於2000年NIKE被踢爆在中國大陸東莞的血汗工廠,東莞市的最低工資是每小時33美分,但該廠工人的薪資扣掉伙食醫療費等之後實得約24至30美分。經過計算之後,每一雙在中國製造的Nike球鞋,其中支付給工人的工資不到1美元。全球化使得血汗工廠成為普遍性的一般現象,資本家用外移威脅工人,全世界各地的無組織工人,為了要搶訂單就必須降價求售。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為企業遵守倫理與品德的原則下,重視股東、勞動者及消費者的權益,環保影響、社區參與、財務訊息紕漏,對利害關係人的責任等。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成長和產業發展的一個規範。企業能否擔負經濟責任、環保責任和社會責任這三重底線(triple bottom line),為現在判斷企業經營是否符合CSR的標準。
目前台灣無管理社會企業的專法,除非營利組織外,一般有營業行為的社會企業皆『公司法』辦理,換言之,現行台灣的『社會企業』公司法人,仍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等正式文件。
社會企業在台灣有非常多樣的型態,暫且可以有六種分類:
1.NPO事業投資
2.企業社會化轉型
3.社區互助團體
4.合作經營組織
5.社會創業
6.公平貿易事業
(我們的小幸福、小經濟,2013)
廣義的企業之社會取向或規範行為,但是必須較著重“不為”的社會義務;社會企業是積極的推動“經營行為中直接間接產生社會公益”
企業利潤捐獻社會公益活動,固然是直接參與社會行動;但是將「經濟性經營行為」與「社會公益行為」清楚的分割,仍然很難如標準SE,經營行為本身就傳送社會價值;更應注意的是,沒有社會考量的經營行為本身就是否傷害了特定社會價值,事後再捐獻公益,也難彌補經營行為中心的過失。
企業當然要先賺錢顧到自己與員工,才能要求員工或組織經營重心朝向社會公益服務。(但是何時或賺到多少才是開始關懷社會的時候?或者,企業需要做這種關懷社會的行動嗎?)
Dees認為很少社會企業是純慈善的及純商業的,多數社會企業兼含商業與慈善要素,也就是混合的社會企業,而呈現交叉補貼的狀態,此種狀態可以再細分成五種型態,包含:完全慈善支持(full philanthropy support)、部分自給自主(partial self-sufficiency)、資金流自給自主(cash flow self-sufficiency)、運作支出自給自主(operating expense self-sufficiency) ,及完全的商業化 (full-scale commercialization)(Dees, 1999: 154-160)。
Alter(2004:7)以組織光譜表說明,從組織相關活動之動機(motive)、責信(accountability)、收入使用(use of income)三方面來看,在組織光譜右方為創造社會價值的營利實體,但其主要動機是賺取利潤以及分配盈餘給股東;光譜的左方是運用商業活動產生經濟價值,以從事社會方案的非營利組織,但其主要動機是達成使命。
社會企業需要兩方面才能,一是對社會問題理解與社會服務能力,一是企業經營專業技能;經營專業是硬梆梆的技能,需要長時間的教育培訓與專業訓練;而對社會問題的認知,只要有心能夠走到社會問題現場親身感受,就可以發心起願,人人都可以隨時將自己或組織,帶向社會參與的道路,所以我覺得企業人是走向社會企業比較快。
當然,其他的人或組織,都可以以自己的專業立場,走向社會參與之路;不見得任何事都必須社會企業為之;所以不要固為這個感覺意見,就以為我否定企業人士的參與,也許您花的時間比較長,效果卻比企業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