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98年12月19日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0日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01月06日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03月13日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社會企業創新創業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以引領社會行動、促進社會改變為宗旨。
本會對社會企業之定義為融合社會價值與經營技能的自主性組織。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宣揚本會宗旨,發展本會會務。
二、結合學術界、企業界與社福界,從事有關社會企業創新創業與經營管理之研究與協同發展。
三、舉辦社會企業、社會創新、地方創業與社會福祉...等相關活動。
四、承辦與推廣落實政府相關政策之專案計劃及相關活動。
五、整合社會福利資訊,提供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發展企業社會責任相關之商業及管理科技新
知,並協助弱勢族群取得各項資源。
六、關懷社會弱勢族群之福祉,保障社服專業人員之權益與發展,引領政府、企業關懷社會,以
促進社會革新。
七、承辦非營利組織、相關企業、社福及政府機構之教育訓練與相關活動
八、輔導農、林、漁、牧等之社區經濟、社福與創生之規劃研究與發展活動。
九、發起國內、外之公益活動募資計畫、社會參與之公民行動。
十、推動社會企業生態圈之建立,串連社區經濟發展,多元社區設計規劃,創新在地就業,關懷
社區社福與發展。
十一、舉辦或參與國際性社團、學術團體之相關交流活動,培養會員之國際觀;並辦理學術講
演、座談會等活動,提高會員專業素養,建立專業形象。
十二、出版發行相關期刊及書刊。
十三、其他不違反宗旨之相關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為經濟部。目的事業應
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從事企業經營、社會服務及教學工作經驗
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法人團體。
三、永久會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一次繳交十年會費者。
申請者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指定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在會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
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
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復會或復權時,除經理事會
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
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
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
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可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
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
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
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
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
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
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
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
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
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
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
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
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
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
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
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得一次繳
交十年會費成為永久會員。
大學、碩、博士一般生(非在職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免收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三、捐助。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專案計劃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
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
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
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
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8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9年2月4日台內社字
第0990024871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0日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01月06日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03月13日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社會企業創新創業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以引領社會行動、促進社會改變為宗旨。
本會對社會企業之定義為融合社會價值與經營技能的自主性組織。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宣揚本會宗旨,發展本會會務。
二、結合學術界、企業界與社福界,從事有關社會企業創新創業與經營管理之研究與協同發展。
三、舉辦社會企業、社會創新、地方創業與社會福祉...等相關活動。
四、承辦與推廣落實政府相關政策之專案計劃及相關活動。
五、整合社會福利資訊,提供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發展企業社會責任相關之商業及管理科技新
知,並協助弱勢族群取得各項資源。
六、關懷社會弱勢族群之福祉,保障社服專業人員之權益與發展,引領政府、企業關懷社會,以
促進社會革新。
七、承辦非營利組織、相關企業、社福及政府機構之教育訓練與相關活動
八、輔導農、林、漁、牧等之社區經濟、社福與創生之規劃研究與發展活動。
九、發起國內、外之公益活動募資計畫、社會參與之公民行動。
十、推動社會企業生態圈之建立,串連社區經濟發展,多元社區設計規劃,創新在地就業,關懷
社區社福與發展。
十一、舉辦或參與國際性社團、學術團體之相關交流活動,培養會員之國際觀;並辦理學術講
演、座談會等活動,提高會員專業素養,建立專業形象。
十二、出版發行相關期刊及書刊。
十三、其他不違反宗旨之相關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為經濟部。目的事業應
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從事企業經營、社會服務及教學工作經驗
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法人團體。
三、永久會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一次繳交十年會費者。
申請者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指定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在會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
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
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復會或復權時,除經理事會
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
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
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
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可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
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
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
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
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
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
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
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
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
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
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
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
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
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
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
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得一次繳
交十年會費成為永久會員。
大學、碩、博士一般生(非在職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免收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三、捐助。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專案計劃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
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
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
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
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8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9年2月4日台內社字
第0990024871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9年03月13日更新